已经进入了破产流程,还用继续还贷吗?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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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已经进入了破产流程,还用继续还贷吗?律师为你解答
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相关部门批准,A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流程。在此期间,A公司有一笔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
那么,A公司在破产流程中,是否还需要继续偿还该笔贷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宣告了破产还是需要还债的,但是在进行清偿的时候,需要遵守一定的先后顺序,首先是支付员工工资补助补偿等,然后是国家的一些税务,最后才是普通的债权。
在本案中,A公司在进入破产流程后,不能单独偿还某一笔债务。其银行贷款属于普通债权,需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虽然A公司在破产流程中不能单独偿还银行贷款,但仍然需要履行配合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清算、妥善保管财产等义务。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或个人在进入破产流程后,债务偿还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应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清算,妥善保管财产,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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