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应当抚养孩子未抚养的,可以索要抚养费吗? 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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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后应当抚养孩子未抚养的,可以索要抚养费吗? 律师为你解答
在现代社会中,离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然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仍然是许多家庭面临的重大挑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承担着对子女的共同抚养责任,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当一方未履行抚养职责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呢?
江先生和陈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陈女士抚养。然而,实际情况是陈女士仅在离婚后的两个月内履行了抚养职责,而江先生则承担了之后长达8年的抚养工作。之后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至自己名下,并且要求陈女士支付这8年间实际抚养孩子所产生的抚养费用。那么江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并非不可更改。如果一方父母因情况变化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职责,或者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陈女士实际上并未履行抚养职责,而是由江先生承担了大部分的抚养工作,这为江先生请求变更抚养权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其次,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一方在离婚后若因自身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处理。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或者父母一方无法承担原定的抚养费数额,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抚养费数额。
综上所述,江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至自己名下,并要求陈女士支付这8年间实际产生的抚养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江先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抚养情况以及陈女士未履行抚养职责的事实。同时,江先生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实际需要,要求调整抚养费数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有助于保障江先生和孩子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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