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签订的“电子借条”,法院会认可吗? 律师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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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签订的“电子借条”,法院会认可吗? 律师为你解惑
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主流,实践中随着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民间借贷有了新的变化。
网友咨询:
微信签订的“电子借条”,法院会认可吗?
赵孟亮律师解答:
现在移动支付越来越发达,很多人会从微信或支付宝上借钱给别人。有的平台推出了签订“电子借条”的小程序,通过网络方式借款签订的“电子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赵孟亮律师补充: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电子借条相对于纸质借条而言签订更便捷,即使双方不在同一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在线签订“电子借条”。“电子借条”应包含借款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事由、利率、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信息。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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