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吗? “有限”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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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吗? “有限”指什么?
今日和大家解读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吗?
一、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叫公司?
很多人把自己创建的企业都叫做“公司”。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其实公司和企业是有区别的。公司都是企业,但企业并不一定是公司。
公司应该叫公司制企业。
因为除了公司制企业外,还有个人独资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等多种企业形式,甚至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称作是一种企业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只有企业后面的后缀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才可以称为公司,其他的只能称作是企业,而不是称作是公司。
所以,不要再动不动就说自己的企业是公司了,公司与企业是不一个概念的。
二、是不是有限公司就是说公司承担责任是有限的?
不是的。
有限公司虽然叫“有限”,但是公司其实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对外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
所以,其实有限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
那这里的“有限”是指什么呢?
其实是指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无论是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偿还除了出资额之外的债务。
这才是有限公司的“有限”的意思。
三、为什么有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啊?但我们在现实的案例中会大量发现,有许多公司的股东承担了连带责任,即俗称的“无限责任”。
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大家了解一下,可以避坑。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股东应当一并承担责任。
发起人是对公司设立负有职责的人,因此也是在公司设立阶段承担主要权利义务的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第3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其他股东未履行对公司设立应尽的出资义务时,发起人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时的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为瑕疵出资股东,且受让人知情的,则公司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及要求受让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依法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也可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75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面的各种情况可以看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大多是股东不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殃及池鱼而承担了责任。
结果,原本法律给予股东的一把保护伞的“有限责任”,硬生生被打破成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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