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有效吗?戳这里律师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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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有效吗?戳这里律师为你解惑
今天收到一个客户的咨询,公司的员工向工作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但是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公司住所地仲裁委,两个不是一个地方,问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那到底劳动仲裁适用约定管辖吗?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吗?
一.什么是约定管辖?
1.约定关系也叫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简单说就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到哪个机构解决?
2.法律对约定管辖有专门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管辖一般适用的是合同纠纷案件和财产纠纷案件,关于人身权益纠纷的案件是不适用协议管辖的。
二.劳动合同管辖的规定
1.劳动合同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主要是两个,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劳动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有效吗?
1.认为无效的案例
(1)主要理由
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故《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2)典型案例
高玲霞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27号
在该案中,最高法的判词中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故本案中《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原告高玲霞选择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当。”
2.认为有效的案例
(1)主要理由
如果约定管辖与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则为有效。
(2)典型案例为:
彭伟伟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281民初8776号
在该案中,法院的判词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与法律规定不相冲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有效。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有效。”
四.总结建议
1.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劳动合同的约定管辖大多会被认定为无效。
2.如果要约定管辖,约定范围也只限定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中之一。
3.如果相关案件的实际管辖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可以先提起管辖权异议,争取对本方有利的管辖。即使争取不到,也可以作为一种诉讼策略,为后续的诉讼或者协议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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