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入职押金? 律师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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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入职押金? 律师为你解惑
2021年3月,林某应聘进入某混凝土公司,从事罐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7000元,公司为林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费。但是混凝土公司提出在合同中增加入职押金的约定,林某必须缴纳2000元入职押金才能正式办理入职手续,而且如果林某提前离职的话,押金一律不退回。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林某无奈只能缴纳2000元的入职押金。
然而直到2021年6月,混凝土公司仍未为林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也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用。于是林某提出辞职,并要求混凝土公司返还入职押金2000元。
对此,混凝土公司的人事主管同意林某离职,但以劳动合同中对押金退还已做补充约定为由拒绝返还押金。
京尹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入职押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实践中,用人单位收取入职押金的名义有很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集资、入职培训费、照相费、服装费等。收取入职押金一是为了留住劳动者,以此约束劳动者更好地为公司工作;二是转嫁风险,防止劳动者的不辞而别给公司带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交纳押金,迫使劳动者在不平等、不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会降低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本案中,混凝土公司要求林某交纳2000元入职押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等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林某有权要求混凝土公司退还2000元押金,如果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混凝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京尹律所提示
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扣押个人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入职押金等情况,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还涉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林某于2021年3月入职,但直到2021年6月,混凝土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也未为其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林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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