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未协商一致,征收方能否采取强制搬迁? 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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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补偿未协商一致,征收方能否采取强制搬迁? 律师为你解答
01案件回放
因Y村项目建设需要,山东某区相关部门决定对该区域实施改造,并对Y城中村改造区域进行配套,对房屋进行征收。王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就补偿问题一直未与区机关协商一致,区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王某不服,便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认为,其房屋在宅基地上,是合法建筑,区机关没有资格强制拆除房屋,强制拆除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在拆除房屋前并未依法下达相关的《通知书》、《催告书》、《决定书》等文件,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属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区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区机关辩称,答辩人对于2019年8月18日涉案房屋是否被强制拆除以及由谁强制拆除不知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拆除之前,答辩人依法向王某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告知书》,程序合法,未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确认区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强制拆除王某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02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区机关是否于2019年8月18日实施了强制拆除部分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依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区机关2019年7月3日作出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某限期履行后,对王某主张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应当认定系村民委员会自主实施,区机关应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区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2019年8月18日所实施的部分拆除、搬迁行为违法,故王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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