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尚未获得所有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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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尚未获得所有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为你解答
李某大学毕业后在家乡县城做了一段时间公务员,后来下海经商。做生意需要外出洽谈业务,没有车实在很不方便,但是李某手头资金有限,只能在朋友推荐下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车。可是因为驾驶技术不娴熟,车子买了没多久李某就将路边行人撞伤了。
受害人要求赔偿,但是李某认为车辆还在分期付款阶段,自己并没有真正获得车辆的所有权,主张应当由车辆销售方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文的意思,以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本案中受害路人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销售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分期付款的车辆买卖只是基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由卖方保留,但买方是实际使用人,因此即便是分期付款未转移所有权,仍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规定来处理赔偿事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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