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是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助费?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惑

2024-04-11 23:34:19来源: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编辑:居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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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件回放

  1999年,解××作为××××村委会(山东省××市××区××街道××××村委会)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2001年至2005年7月期间,解××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其户口亦从××××村委会迁入学校。因在上述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间,包括解××所承包土地在内的郭家官庄村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分别于2001年底、2002年10月、2005年8月向郭家官庄村的村民发放了征地安置补助费。对于解××,××××村委会以其系在校大学生为由,未向其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

  解××遂以××××村委会拒绝向其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自2001年以来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解××在2001年、2002年被告××××村委会分配安置补助款时系在校生,应当享有获得土地承包权等村民待遇,故其应当分得安置补助款。但在2005年8月发放安置补助款时,原告解××已经毕业,故其不应分得2005年的安置补助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支付原告解××2001年、2002年安置补助款6000元。

  原告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村委会在2005年5月决定发放安置费时,本人系在校大学生,本人应分得2005年的安置费。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村委会支付本人自2001年以来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村委会支付上诉人解××2001年至2005年发放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02 京尹律师论法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一旦集体土地被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收益、生活保障将减少或者降低。因此,国家征用土地后,为了保证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应向其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司法实践中,分配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1)国家给予征地安置补助费不仅是为了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是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即征地安置补助费兼具有补偿性和保障性,应以此为基础进行补偿。(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判断原则。对于进入大学就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其已将户口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学校,但由于在大学就读期间并不能从大学或者城市中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其主要生活费用仍来源于土地收益,故为了保障该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在校大学生仍享有征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权。(3)对于外出经商、务工、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在没有在外地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予以保留,即并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4)因“出嫁”问题,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对于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03 京尹律师提醒

  国家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有生活,具有保障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大学就读后,主要生活费用仍来源于土地收益的,有权获得征地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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