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作制,员工猝死家中,能否认定为工伤?戳这里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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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弹性工作制,员工猝死家中,能否认定为工伤?戳这里律师为你解答
李某为某锅炉公司职工,岗位为操作热处理炉及记录、整理数据资料,热处理炉由机器控制,运行期间不需要人员管理,李某工作内容为下午三四点到达单位,开启热处理炉对产品进行加工,待运行稳定后,李某回家吃晚饭,饭后再返回单位,最晚凌晨三四点左右关闭炉子下班回家,工作时间弹性不打卡。李某常会将数据信息带到家中,进行整理。
2022年12月29日下午,李某先到单位开启热处理炉,然后返回家中。当天20时许,李某被家人发现倒在家中门厅地上,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医院推断的死亡时间为当天18时左右。
之后,李某家属提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李某家属不认可人社局认定,诉至法院。
案件详情
李某工作时间弹性,他虽然会将单位的热处理资料带回家进行整理,但事发当天单位并未交办紧急任务,医生推断的死亡时间为当天18时,为晚饭时间,李某通常会回家吃晚饭,仅根据黄某提交的材料和陈述,只能证明李某回家做数据统计是常态化的,但常态化不是每日都必须做的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突发疾病时处于工作状态。
因此,人社局认定李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后黄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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