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私下签署的协议无效情形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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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下签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私下签署的协议无效情形了解一下
股权代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关于股权代持顾问单位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那么,私下签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私下签的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私下签的股份代持协议有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认定合同有效。
私下签署的协议无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补充:
代持股协议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实际股东和代持股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股份的份额和价值;
3、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的办法;
6、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日期等内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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