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后离婚,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戳这里涨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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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婚一年后离婚,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戳这里涨姿势
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
网友咨询:
结婚一年后离婚,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律师解答:
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领证一年后离婚,两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离婚后,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的彩礼,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处“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 困难”。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明显不是“ 困难”,而是“相对困难”,就不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
律师补充:
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结婚戒指及“五金”首饰属于赠送性质,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可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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