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答
扫一扫
分享文章到微信
扫一扫
关注鹿财经网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答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属权利之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系无法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律师解答: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提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律师补充: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稿邮箱:lukejiwang@163.com 详情访问鹿财经网:http://www.lucaijing.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