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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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干工程的都知道,建设工程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期延期是个家常便饭的事情。那么,作为施工单位,怎么合理诉求工期顺延且不用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超过8小时;
6、隐蔽工程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
7、施工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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