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登记什么内容?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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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动产统一登记,登记什么内容? 戳这里律师为你解答
我国房地产领域一项重要进展来了!4月25日下午,自然资源部部长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网友咨询:
不动产统一登记,登记什么内容?
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黄婷律师解答: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登记的适用对象方面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黄婷律师解析: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216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内容统一,物权变动情况才能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不动产交易才有统一的依据,不动产交易良好秩序才能有效建立,企业和群众才能得到便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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