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是什么性质? 戳这里涨姿势
扫一扫
分享文章到微信
扫一扫
关注鹿财经网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是什么性质? 戳这里涨姿势
押金,广泛存在于国内的房屋租赁、旅客住店、住院治疗等交易关系中,我们在旅游景点租用自行车、游艇等,通常也要交付押金。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是什么性质?
北京点多才律师事务所郭星星律师解答:
租赁合同押金的性质:
(1)担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造成损害,出租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由于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故这里的押金也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未拖欠上述费用;
(3)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押金的另外一项功能显然是促使承租人及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因此,在出现约定的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在此意义上,该押金又具有担保和违约金的双重功能。
综上所述,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北京点多才律师事务所郭星星律师解析:
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字眼的,但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能够判断该定金的性质的(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或成约定金),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仅仅因未出现“定金”字样就予以否定。“如果承租人迟交租金超出×月/天后则作为违约处理,出租人有权收回厂房并没收押金”这样的约定既没有采取“定金”字样,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又明确针对承租人而非双方,所以,难以认定为违约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投稿邮箱:lukejiwang@163.com 详情访问鹿财经网:http://www.lucaijing.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