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下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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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下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生活中,有些人会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早早地立下遗嘱。如果有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立下多份遗嘱,其中还包含公证遗嘱,那么,面对多份遗嘱,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
立下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答:
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后悔的,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更变,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严达兴律师解析:
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而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的订立、变更、撤销都面临规范和复杂的流程。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实现新立遗嘱的意愿。如果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不能充分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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