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就供货的情况下,货款能要回吗?
2022-08-23 23:35:21来源:中广科技集团编辑:居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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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签合同就供货的情况下,货款能要回吗?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经济发展主要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实现。正因为合同存在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导致因合同引起的纠纷也时常见诸法院。据统计,每年合同纠纷数量占当年民商事案件的60%左右,比例可谓非常之高。
合同纠纷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三方面,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合同解除和终止。具体来看,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大多集中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合同签订人与实际履行人不一致(主体不符)、货物品质约定模糊双方产生歧义、付款时间不明确导致结算困难等方面。
今天我们来看一则由于未签合同导致的纠纷:
2021年5月,张先生与刘先生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张先生向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提供沙和石子料。双方约定后,2021年5月至10月之间,张先生直接将砂石料运输至该公司,该公司出具采购单上填写的发货单位为刘先生。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10月16日、10月17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张先生多次付款。张先生称该公司共计支付五十余万元,尚有三十余万元货款未结清,一直拖欠至今。后向法院起诉,索要剩余货款。
庭审中,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采购单真实性无异议,对供货总量无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和某某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先生直接向该公司供货,由该公司出具采购单,并多次通过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向张先生转账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张先生保留有采购单、出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先生支付未结货款三十余万元。
此案件的当事人是幸运的,虽然双方未签订合同,但因对方当事人有付款记录,庭审中也认可原告交付的货物总量,最终认可货款数额,从而促使原告胜诉。实践中因未签合同又无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导致损失无法挽回的案例时有发生,那些“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案件我们就不一一列举。
总之,为了降低合同风险,结合此案,律师提醒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信用程度和实际履行能力;
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等参数;
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异议期限;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明确约定结算方式,选择转账等可靠的付款方式;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果对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风险确实无法判断,可以请律师审查合同,避免风险发生。
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缺少正式书面合同,建议妥善保存以下资料:送货单、对账单、验收单、发票、双方聊天记录、货品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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