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裁定玖富为信息中介 悟空优选仅为用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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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而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前不久,出借人李某与玖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某地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通过原告的手机登录“悟空优选”APP首页,划至下方点击“玖富普惠”进入,里面对“悟空优选”和“玖富普惠”进行了介绍:“悟空优选”定位为一款基于移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广大个人用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智能管理与信息服务工具,玖富普惠公司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撮合平台,为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回首页,划至最下方,底部显示,“悟空优选仅为用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根据用户实际投资选择由悟空优选合作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另外,《悟空优选隐私保护政策》载明:悟空优选APP是由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并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授权由北京金牛智选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其中,一b)iii条明确悟空优选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具体业务会跳转至第三方服务页面;三a)iii条明确悟空优选为网贷中介机构提供导流服务,并与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基金销售公司、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服务商开展导流合作,使用具体的服务时需要跳转至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页面;四a)i(1)明确会将用户个人信息共享给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
此外,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乙方)签订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资金存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甲方通过甲方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担保人、合作机构等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平台网络借贷资金的唯一存管人,向甲方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有《购买CFCA数字证书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CFCA普通机构证书”一张,购买服务期为一年,每张每年5000元。
法院认为,从当庭通过原告的手机登录“悟空优选”APP进行演示的过程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初步来看,该APP中的网贷业务主体均指向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原告不认可签署过《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相关《借款协议》。而根据《悟空优选隐私保护政策》,“悟空优选”APP是由被告玖富数科公司开发并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授权由被告北京金牛公司运营管理,但两被告并不因此必然承担网贷资金的归还义务。根据该隐私保护政策,“悟空优选”APP为网贷中介机构提供导流服务,当使用具体的服务时需要跳转至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页面。该APP首页底部亦显示“悟空优选仅为用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根据用户实际投资选择由悟空优选合作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同时,根据被告玖富数科公司提供的《资金交易证明》,原告的网贷资金系通过其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进行交易,而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资金存管合作协议的系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非两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两被告经手或使用了原告的网贷资金。法院据此做出了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P2P网贷清退以来,此类案件已不少见。业务合规的平台和出借人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必然败诉。因此,玖富出借人只有起诉网贷实际的债务人——借款人,才能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并最终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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