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元:天下知识人再“苦”,也不希望知网垮掉
2022-05-16 17:46:18来源:今日头条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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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苦知网久矣!不知是哪位知识人发出了这惊天动地的慨叹,于是天下被“苦”久矣的知识人纷纷站出来录视频、写文章、发表博文、创作段子,被“苦”的知识人终于找到了“说话”的机会。
5月7日,“知网因侵权被判赔”;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5月15日,“据中国科学报消息,赵德馨教授透露,知网已于5月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作为“撬动”知网第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德馨教授,于5月14日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知网曾于2022年1月29日和5月12日,两次上门和其沟通,表达歉意。
“我不希望知网垮掉,我对他们提的是善意的建议,希望他们把知网办好。”赵德馨说,“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是全面的,我希望他们认真学习,按照这个政策来办事。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是前提。”
“尊重知识,既要尊重知识的创造者,还要尊重知识的使用者。现在知网是两头赚钱,创造者这边不给钱,使用者那边收钱。”赵德馨说,“天下苦知网久已,就不是朋友了。”
那么,和中南财政法大学赵德馨教授一样的知识人,自知网创立开始二十余年来,就一直在被知网所“苦”吗?
中国知网创立于1999年,最早名称为“中国期刊网”,2003年,中国期刊网改名为中国知网,2019年12月31日,中国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控股股东由清华控股变更为中核资本,实控人由教育部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知网的前身“中国期刊网”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得到包括教育部、中宣部、科技部等多个国家部门的支持。彼时,中国期刊网打出的口号就是“创新知识资源全国共享行动计划”。
中国知网从创立之始,便是以“创新知识资源全国共享”为己任的,事实上,这二十余年来,中国知网也致力于成为中国知识界“最勤劳的”的“搬运工”,据媒体报道相关数据显示,知网在高校市场的占有率近100%,其他主要市场的占有率为60%以上。知网坐拥6000多万份文献、核心期刊收录率为99%。
如此“勤劳的”知识“搬运工”,其辛勤的汗水为何得不到国人的称赞,却发出“天下苦知网久矣”的惊天之言!
中国知网是谁?知网就是“CNKI”。
1999年4月,CNKI主体工程被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1999年10月,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将CAJ-CD(中国学术期刊全文光盘及数据仓库)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在此基础上,才有了2004年底,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成立。(*百度搜索)。
1999年3月,以全面打通知识生产、传播、扩散与利用各环节信息通道,打造支持全国各行业知识创新、学习和应用的交流合作平台为总目标,王明亮提出建设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并被列为清华大学重点项目。知网的发起方为:清华大学、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方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百度百科)
我们先不去纠结中国知网的投资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人这些经济学上的问题,单从学术层面上来讨论,中国知网,作为中国知识界一统天下的“勤劳”的“搬运工”,为何被国内知识界人士所“不待见”?
以笔者之见,原因无外乎一点:中国知网“缺少厚道”。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知网两头赚钱,创造者这边不给钱,使用者那边收钱”。
二是不尊重知识人,赵德馨教授状告知网侵权,知网利用手中的“知识库控制权”将赵教授夫妇的论文全部下架,其行为显然是警告天下知识人:“知网是我的地盘”。
三是不尊重知识人的劳动成果。“近日,湖北作家陈应松起诉知网,他在检索时发现,自己一共有300多篇文章被中国知网收录,大部分都未经同意,其中部分文章已经被下载了几百次。随后陈应松起诉知网运营,提出按照1500元每1000字进行赔偿,对此,知网运营表示自己“赔不起”。如果都来索赔,可能要赔1200亿。”(引自”潇湘晨报官方百家号”2022年5月1日新闻)。
四是持续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并提供下载服务,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其主张期刊法定许可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裁定学术期刊公司赔偿世纪超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计10万余元。”(tech星球,北京星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帐号新闻)。
五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4月12日上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向九派新闻表示,知网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他于去年12月,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今年3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引自:九派新闻,武汉晨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帐号)。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引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
天下知识人“苦”知网久矣!于是网上质疑声一片。
但即使在知网陷入诉讼与成片的质疑声之中时,赵德馨教授也对媒体说:“我不希望知网垮掉,我对他们提的是善意的建议,希望他们把知网办好”。
“希望将知网办好”可能是天下知识人共同的期盼,毕竟中国知网是天下知识人“勤劳”的“搬运工”,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
2021年1月,腾讯音乐陷“音乐 版权”事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67 号),认定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并对腾讯处以50万元罚款。
2021年8月31日,腾讯音乐宣布放弃 版权授权协议,放弃与上游相关版权方音乐版权 协议中有关音乐版权 授权的权利,上游版权方可以自行向其他经营者进行授权,同时以非 方式与上游版权方继续保持合作,并就非 合作事宜与上游版权方进行协商。
腾讯音乐“ 音乐版权”事件似乎告一段落。
然而,在事隔8个月之后,音乐版权事件却又风波再起。
4月27日,网易云音乐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声明。声明指出,网易云音乐已就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含QQ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等产品)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式提起诉讼。
网易云音乐指出,“多年以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对网易云音乐及整个在线音乐行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久、范围广、手段多样、后果惨烈,并在近两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
显然,腾讯音乐宣布“解除网络音乐 版权协议”,并没有解决音乐界的版权利益之争。而我们却应该注意到,中国知网也好,腾讯音乐也罢,他们都不是“知识”和“音乐”的著作权人,而都是“知识”和“音乐”等知识领域的“搬运工”,知识的创作者都在默默地创作,而知识领域的“搬运工”却在为“知识权利”而大打出手,究竟孰是孰非,仅凭法院对于个案的裁判文书恐怕很难下定论,即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反垄断制裁,罚50万或者500万,可能也无法平息知识领域的权利与利益之争!
笔者作为一名在知识产权法律界打拼了十多年的资深法律人,认为要解释知识领域的战火与纷争,还必须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克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性的漏洞存在。
在进口中诞生的1984年《专利法》,标志着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以“舶来品”的方式引进中国,西方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所体现的是“知识权利私有化,知识成果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法治思想”,因此,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均以“知识权利私有”为前提,保护的是“知识的私权利”。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体现的是“知识的全民所有”“知识的人民性”“知识共享”的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治思想。
因此,本文以“腾讯音乐 版权事件”和“中国知网涉嫌垄断事件”为引子,来阐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知识法律属性的话题。
笔者提出的主题论断是:一切知识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创作者对知识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收益权。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包括知识的国家所有权和创作者权利两部分,对知识的搜集、整理、表演、播放等属于国家或创作者授权而形成的知识传播权。
西方引进的知识产权制度,无外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几种主要的知识私权利,在西方法治体系中,“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均属于创作者私人所有,受到西方国家法治体系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西方国家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制度同等保护西方国家的私有知识产权,于是产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 TRIPS协定》)等。
无论是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还是西方国家所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都是在知识产权私有化的前提下所提出的法律保护规则,是以“知识私有化”作为前提与基础的。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知识权力的人民属性和知识权利的国家属性。即:知识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所必须研究的课题。
对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拿来主义”和“全盘西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知识领域的法律冲突与社会突出矛盾。
就具体而言,笔者分别以“商标 、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制度体系来解读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体系。
(一)商标权。商标的基本元素是文字与图形,中国汉字与中国图形元素是中华上下五千年文明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不可能归任何申请注册人所私有,商标元素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以中国文字和图形元素单独或组合申请而形成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享有保护期内(十年)的标识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且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必须标注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才受法律保护,任何脱离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标识本身不享有任何专属私权利。任何注册后未使用或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商标,然后以持有的商标权利证书开展商业性维权的,均构成了对国家和集体商标所有权的侵犯。商标使用权的法律意义便在于商标标识因使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商标注册权利人的专属权利仅限于使用权。
(二)专利权。专利的基本元素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工业技术是工业发展过程中工人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长期积累所形成的知识成果,任何工业技术的创新与发明本身均离不开工业文明的知识积累,国家因鼓励创新和激励发明创造,而对于创新者和发明家授予在一定期限内(外观和实用新型是十年,发明是二十年)对该项工业技术享有专属的工业技术使用权,这本身就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之义。
专利制度并不是保护专利权人对工业技术的所有权,而是保护工业技术的创新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工业技术并获得使用收益的技术使用权。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创新和创新后不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均不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也是界定专利权是一项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的立法本意。未将工业技术应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或者理论上可以应用但实际并未实际实施的工业技术,均不得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而展开专利商业性维权,专利权人并非技术的所有权人,而只是使用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工业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使用权,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著作权。以文字、图像、符号、代码等知识元素所形成的文学、艺术、学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均是吸收及参考前人的成果经著作权人提炼和创新而来,绝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人财富,任何文化离开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基础,必将荡然无存。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也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被引用而产生的收益权,而并非认为作品归创作者私人所有。
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五十年)享有作品的修改、编纂、表演、传播等自身使用的权利和授权他人使用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四)商业秘密。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全民所有,集体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集体所有,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民营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并非属于民营企业股东、董监高个人所有,在国家现行体制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身就存在制度性的漏洞与利益平衡的矛盾。
以上对知识权利属性的探讨也并非个人见解,在知识产权界实践多年的律师同行及司法实践者,对中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诸多制度性漏洞是达成共识的,但很少有学者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劣根性角度提出来,而是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国际接轨”的姿态表示容忍与沉默。
但近几年来,青花椒、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等商标维权案引起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和‘碰瓷式’维权等问题,给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行带来干扰,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我们要共同打击和规制这种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22日在北京举行的“202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
由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版权引发的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舆情持续发酵。人民网掌上春城官方帐号记者观点认为:“对于视觉中国公司的行为,如果仅仅定义为舆论所谓的“碰瓷式维权”,显然还未触及到实质。应当深刻分析其运作模式背后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从法律上给与严厉制裁和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这种“碰瓷式维权”的发生”。
显然,越来越多的媒体人和法律实践者,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性漏洞的认知,已经不再停留在知识产权表面上的乱象,而在深挖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劣根与误区。
知识的权利属性,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所必须去思考和学习的领域。知识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笔者在《知识无国界,知识权利人有祖国》这篇文章中罗列了中国当前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主体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误区,并从《宪法》和《民法典》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提出“知识产权也是一项民事权利,不应该受到超越《宪法》和《民法典》之上的特别保护,即使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主体依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约定实行国民待遇保护,也应该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应根据其宪法”,“将能根据其本国法律”(在国内执行本公约)”的特别约定。
国际法充分尊重国家制度的差别,特别强调“(在国内执行本公约)”应“根据其宪法,根据其本国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体现我国《宪法》意志和《民法典》的法治精神,不能将知识产权凌驾于本国法律体系之外,给予“扩大化”甚至“妖魔化”的宣传与保护。
“知识的人民性”和“知识产权的国家属性”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无论中国知网涉嫌垄断事件,还是腾讯音乐的 版权事件,或者青花椒、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视觉中国等“碰瓷性”维权事件,其背后所隐含的本质性问题便是知识的权利属性问题。
若中国知网通过“搬运”而形成的CNKI数据库,法律确认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著作权人,中国知网作为数据库的“搬运工”履行“应收尽收、竭尽所能”,“才尽其用,不遗余力”,尽其本分将中国知网打造成真正的“知识资源全国共享平台”。中国知网若明白其身份就是知识的“搬运工”,怎么可能那么“豪横”,想下架谁就可以下架谁的论文?如果中国知网知道数据库搜集的论文使用权均归著作权人,怎么可能连著作权人本人使用还要收费?如果中国知网知道数据库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知网资源所获取的报酬应该主要归国家,一部分应该分配给著作权人,只有一定比例的“搬运劳务报酬”才是中国知网所应该收取的“辛苦费”,中国知网还会拼了命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涨价么?
当然,如果中国知网收集的知识数据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中国知网的“应收尽收”,知识论文的占用率即使达到100%,也是中国知网应该努力的目标,当然也就谈不上“涉嫌垄断”了。尽最大努力全面搜集全国知识资源,本来就是知识共享平台的“本份”与“职业操守”。
腾讯音乐平台也一样,无论网易云,还是其它音乐数据库传播平台,都是音乐知识的“搬运工”而已,音乐知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音乐知识的使用权归音乐著作权人,音乐网络平台的“搬运工”可以收取而且只能收取“勤劳搬运”的“辛苦费”,干的活越多,自然多劳多得,不怕不努力,只怕愉懒而已。对于勤劳且善良的知识平台,国家不仅不立案查处,还应该给予一定的国家奖励政策。
关于知识产权“碰瓷性”商业性维权,就不多讲了,启动这些商业性的维权动机是基于商业利益,但其根本原因的背后,是这些商业性维权者误认为“知识是私有财产”!将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元素在国家平台登记注册了,就是“个人的私有财富”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碰瓷性维权”荒唐事,不都是因为对“知识的权利属性”认知存在误区么!
在媒体对中国知网一片呐喊之余,笔者引用赵德馨教授的原话:“我不希望知网垮掉,希望他们把知网办好。”
无论是媒体人,还是法律人,都应该静下心来思索,知识来源于哪里?知识的权利究竟属于谁?知识人也应该心中有祖国,爱国,才能以知识产权强国。(本文作者:张民元,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2022年5月15日书于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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